石油、化學和氣體工業用軸流、離心壓縮機及膨脹機-壓縮機
1 總則
1.1 適用范圍
本部分連同本標準第1 部分,共同規定了工藝過程空氣或氣體膨脹機-壓縮機的要求。本部分僅適用于膨脹機和壓縮機(簡稱膨脹機-壓縮機)有公用軸的機組,
本部分不適用有單獨輸出軸的膨脹機(如驅動發電機)。
溫度在300"c C5700P) 以上的熱氣體膨脹機不包括在本標準之內。
1.2 術語和定義
本部分中所用名詞術語的定義在本標準第1 部分中已經給出。表示膨脹機-壓縮機名詞術語的剖視圖列入附錄4C.
2 基本設計
2.1 通則
奸膨脹機-壓縮機應按照本標準第1 部分2.1 及以下的附加要求.
2.1.1 性能
2.1.1.1 膨脹機正常工況點上的預測效率至少應達到98%: 在正常工況下壓縮機的功率消耗應不大于膨脹機所得功率的106% ,但也不得少于膨脹機所得功率的96% 。
注;由于壓縮機所消耗的功率取決于膨脹機所得到的功率,這便決定了壓縮機的轉速.上面的公差要求僅是一種限
制,若超出了該限制,就要更換硬件,以達到合理的正常轉速要求.
2.1.1.2 壓縮機的壓頭-流量特性曲線應從額定點到喘振點連續地上升。在元旁通時,壓縮機應適于在至少大于報價書中所給預測喘振流量10%的任量下按預測性能曲線連續運行。
注·正常運行期間,壓縮機通常采用的是氣流繞周旁通.
2.2 材料
材料應按照本標準第1 部分2.2 的要求。典型材料表請見附錄1D.
2.3 機殼
機殼應按照本標準第1 部分2.3 的要求和下列附加要求。
2.3.1 承壓機殼
.2.3.1.1 買方應規定系統卸壓閥的整定值。機殼的允許工作壓力至少應等于卸壓閥的整定壓力。
2.3.1.1.1 如果對卸壓閥的整定值未作規定,則膨脹機機殼的允許工作壓力應至少是規定進臼壓力(表壓〉的1.1倍.
2.3.1.1.2 如果對卸壓閥的整定值未作規定,則膨脹機·壓縮機中的壓縮機機殼的允許工作壓力至少應是規定出口壓力(表壓〉的1.25 倍,但不小于本標準第1 部分中所規定的出口壓力。
注:系統壓力防護裝置應由買方供給.
2.3.1.2 應將垂直剖分機殼上常采用的0 形環、襯墊或其他密封裝置限定在機加工的槽里, 0 形環、襯墊等密封裝置應由適于規定使用條件的材料制作。
2.3.1.3 應設置有起吊機殼和拆卸中心部件的機構。
2.3.2 承壓機殼接管